《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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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政办〔201742

     

     

    天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天长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安徽滁州高新区:

    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天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94  

     

     

     

     

     

    天长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滁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载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道路、橱窗、户外场地,以展示牌、发光字体、电动翻板装置、实物模型、灯箱、电子显示屏、气模拱门等形式发布广告;

    (二)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广告;

    (三)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点等载体设置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识别标志的标牌、字体符号。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低碳环保、具有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的户外广告。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者资质、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规建、公安、交通、园林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规建、市场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城市管理局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制定具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设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属于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保护区域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设施的。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利用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

    (二)高立柱广告、过街龙门架广告;

    (三)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或散发广告传单。

    第十条  临街建筑物的墙面、立柱、台阶踏步以及大门、橱窗,不得书写、张贴、张挂商业性宣传标语和图案。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主要建筑物及主干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设置布幔广告。

    第十二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在征得载体产权人的同意后,由市城市管理局通过协议方式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招标、拍卖、挂牌范围。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由市城市管理局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规格、尺寸、材质,原貌和实景效果图,一式两份(A4纸);

    (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检测报告;

    (六)逾期自行拆除承诺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制作现场踏勘报告。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签订《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责任书》,并将审批信息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用地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退让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其中公益广告不低于50%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形式和范围;

    (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审批信息在市政府电子政务平台上予以公示;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地点、载体、规格、材质、使用性质等内容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后,9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的,市城市管理局注销其设置登记。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由政府收回设置使用权。户外广告应当标明批准文号。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于活动结束后,2日内及时拆除。

    第十九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在许可设置期限内,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或举办大型活动等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申请设置人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其牢固、安全。

    设置人应当每年对其进行安全检测不少于1次,并作出检测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同时每年对其进行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并做好记录;遇台风、暴雨等异常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要保持画面清晰、外形整洁美观,出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等情况,设置人应及时予以更新、修复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每年全版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0天,或全年公益广告版面占户外广告版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三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

    (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按照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不得影响相邻住户的生产生活;

    (五)内容限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名称、字号、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

    (六)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招牌(因特殊情况需在楼顶设非实体招牌的,必须经严格审批);

    (七)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

    (八)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九)禁止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因特殊情况设置的,必须经严格审批)。

    (十)按照节能、环保、耐用的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制作招牌。

    (十一)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要求。

    第二十三条  店招一般设置在门头上方,高度与门面高度相协调,且不得超过二楼窗户下沿。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店招,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材质宜趋于一致,色调应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古建筑和仿古建筑上宜设置牌匾式店牌店招。

    第二十四条  临街商铺严格实行“一店一招”、“一街一款”,原则上只允许一层设置招牌,二层(包括二层)以上建筑原则上不得设置招牌。因特殊情况需在二层以上设置,并有设置位的商业用房,必须经严格审批后,方可设置。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二)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载体的形式和规格、设置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三)招牌的名称、字号、规格、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材料;

    (四)设计效果图;

    (五)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楼顶设置非实体标识招牌的,提供相关安全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登记许可;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对招牌进行定期维护,确保使用安全;保持招牌整洁、美观、完好;招牌残缺、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7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市城市管理局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相关内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其中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内容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限期清除,并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法管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侮辱、妨碍、殴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要求的,可继续设置,未办理许可手续的,需补办相关手续;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要求的,限期拆除,但经批准设置的,可延期至设置期满后拆除。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天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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